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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09月12日 星期四 設為首頁 加入收藏
           
           
          關于印發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發布時間:2021-12-14 點擊:1467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21年4月25日

           

           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辦發〔2020〕27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梅市府〔2018〕26號)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政府組織、多渠道籌資設立的為企業增信,鼓勵用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獲得質押融資,鼓勵和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導性專項資金。風險補償資金用于合作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進行補償。

            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信貸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條 設立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

            第四條 按規定程序建立“中小微企業池”。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貸款對象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政府指定機構簽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業務合作協議,向“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

            第二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商務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銀保監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運行中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運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和審議完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制度;

            (二)審議合作金融機構利用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以下稱“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準風險補償資金壞賬核銷;

            (四)審核上報風險補償資金補充方案,變更風險補償資金規模;

            (五)監督有關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六)審議核準風險補償資金的清算、撤銷;

            (七)審議其他需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二)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三)核準進入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名單;

            (四)審核批準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的風險補償資金增信貸款申請;

            (五)審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風險補償損失及辦理償付;

            (六)核準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各金融機構的額度等。

            第九條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產業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負責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業池”;做好資金貸款業務的推廣宣傳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直屬單位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法律、會計、審計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入池企業進行資信調查。并負責對資金貸款企業的貸后跟蹤、監督、服務。

            (二)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籌集,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主管部門的監管,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保障風險補償資金運行所需經費等。

            (三)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高新技術及其他科技產業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四)市商務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加工貿易企業、商貿流通及電子商務產業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五)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等。

            (六)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用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獲得質押融資的產業經營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八)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定企業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規。

            (九)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審定風險補償資金重點扶持文化藝術、旅游等產業發展方向,貸款企業項目的產業政策評估。

            (十)中國人民銀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指導和協調合作金融機構創新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

            (十一)梅州銀保監分局負責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規定開展業務。

            第十條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成立專門的服務團隊開展此項業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二)執行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有關授貸企業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使用情況;

            (三)與“中小微企業池”內的企業開展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執行優惠利率,降低企業的貸款成本;

            (四)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的貸款規模力爭達到資金總額的10倍以上。對“中小微企業池”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額度按不低于其抵(質)押物評估值的80%確定;

            (五)獨立開展對“中小微企業池”內申請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的盡職調查和評審,盡職調查、評審過程和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

            (六)依照合作協議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七)提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審議資金的償補和核銷壞賬;

            (八)負責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損失時的債務追索;

            (九)監督相關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及規模

            第十一條風險補償資金主要包括市級財政資金的直接投入、上級財政信貸風險補償扶持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授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風險補償資金,采用受托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封閉運行,資金僅限于提供風險補償業務的擔保及代償。

            第十三條在資金貸款平臺業務終止且資金池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后,資金池其他資金(含本息)扣減補償損失后一次性退還市財政。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本地金融機構與領導小組建立合作關系,申請合作的金融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詳細的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不得變相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發展;

            (四)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產、土地、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標準抵(質)押物進行抵(質)押的擔保方式等;

            (五)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池”內企業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許下盡可能為池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企業貸款時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貸款利率不高于本金融機構同類型貸款年度平均利率的90%;

            (六)接受本辦法的有關合作條款。

            第四章  企業入池條件及程序

            第十五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合作金融機構推薦和企業的自愿申請等,定期受理并核準加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名單,定期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履行相關手續后,均可列入“中小微企業池”:

            (一)在梅州市轄區內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劃型標準、并且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發展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業;

            (二)主營業務突出,經營管理規范,穩定發展的企業,包括:專精特新企業、“規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掛牌)企業以及上述類型相應培育庫企業,國家和省市創業創新大賽獲獎企業;

            (三)企業應符合銀行業信貸政策,滿足在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開設結算賬戶,信用記錄良好;

            (四)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無參與高利貸等高風險經營行為,且其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無涉黑、參與高利貸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企業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中小微企業可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入池申請,也可通過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各成員單位和合作金融機構亦可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推薦企業。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匯總企業申請,委托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進行資信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交的評估報告書作出審核意見,定期對擬納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企業名單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審核批準文件書面通知合作金融機構和申請企業。

            (三)入池企業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年度經營情況和年度財務報表。

            (四)“中小微企業池”實行動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梅州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貸款企業進行日常貸后跟蹤、監督、服務,并每三年對入池企業按入池條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發現入池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池:

            1. 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2. 獲得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且造成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

            3. 有挪用或改變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用途的;

            4. 有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行為的。

            第五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發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池企業向合作金融機構提交貸款申請,由合作金融機構按本機構的企業貸款審理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獨立完成對企業的實地貸前調查,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撰寫調查評價報告,確定授信額度,完成審批并形成放貸意向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業務申請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函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二)合作金融機構對納入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范圍內、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發放不低于其抵(質)押物評估值80%的貸款,其中:微型企業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小型企業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中型企業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含2000萬元),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獲批企業的現有條件,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三)合作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人員對企業全套貸款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貸款審批條件、合同條款已落實,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齊全、手續完備,抵(質)押登記手續已辦妥,按照約定發放貸款。合作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  風險控制及代償程序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控制。

            (一)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每季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1. 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并較貸款初期上升10個百分點以上;

            2. 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并較貸款初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3. 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4. 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5. 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6. 認為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現象。

            (二)當合作金融機構發放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余額)超過10%時,合作金融機構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暫停發放新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復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一)法律訴訟程序。企業貸款逾期超過2個月,合作金融機構根據約定及時啟動債務追索程序,同時書面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合作金融機構書面確認無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本息時,應征詢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后啟動法律訴訟程序。

            (二)債務追索。啟動法律訴訟程序后,合作金融機構向借款人進行債務追索,申請處置欠款企業的抵(質)押物。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以及訴訟費等追索費用(追索費用由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合作協議報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如有剩余退還貸款企業,如有不足,由合作金融機構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關于使用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補償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由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金融機構分別按50%比例分攤償還不足的追索費用及貸款本金。

            第二十一條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補償函;

            (二)貸款借據及合同;

            (三)貸款擔保合同;

            (四)法院立案受理憑證(回執)復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利息單復印件,還本付息記錄清單,催收情況說明等貸款損失證據(加蓋公章)。

            第七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顚S?。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整體使用情況進行有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發生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代償或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行為的企業,監管部門和合作金融機構按規定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記錄,定期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且5年內不再納入“中小微企業池”。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資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考核,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機構未按合作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應責令整改;資金到位2年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機構合作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睹分菔兄行∥⑵髽I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梅市中小企字〔2018〕3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實施之前發生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解讀

           

          本文附件下載:

          · 《梅州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梅市工信【2021】44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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